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3524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3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45758991U。
法定代表人:李万元,该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且担保人郭媛媛提供名下位于驻马店市市辖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驻马店市不动产权第0××2号]一套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对为原告**提供担保的担保人郭媛媛名下位于驻马店市市辖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驻马店市不动产权第0××2号]一套进行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