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执390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5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执行人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3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45758991U。
法定代表人:李万元,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702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春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赵 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