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5416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永,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3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45758991U。
法定代表人:李万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约40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长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