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民终1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34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元,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金牛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司住址: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十八里庙安冲组。
法定代表人:项文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顾问。
上诉人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金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8)豫1503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8)豫1503民初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吕树利
审判员任钢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