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财保418号
申请人: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路27号B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235997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山东嘉文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山海路117号内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872440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嘉文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455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于13455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134550元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03010104602021000074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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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嘉文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455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134550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嘉文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1193元,由申请人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婧
书 记 员 胡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