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诺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省峰鑫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841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路27号B7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省峰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南明苑东11栋104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峰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853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执行。 2021年9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峰鑫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27日、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2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本院2021年11月25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1年9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省峰鑫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于2021年12月4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849.1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25849.11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适宜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2021年12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峰鑫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有财产线索可以提供。 本院于2021年12月19日组织合议庭进行合议,经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57572元,截止2021年12月19日,已执行到位25849.11元,尚有231722.89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以最终结算为准)。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所享有的权利和本院可依职权采取的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