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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知民初325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22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东风场区。 原告:***,男,汉族,1977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路**麓谷企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晋 审判员  程 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