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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知民初324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路**麓谷企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兆***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蔡 晓 审判员 *** 审判员 程 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