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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初268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兆***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威 审判员  蔡 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 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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