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初268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兆***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威
审判员 蔡 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 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