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知民初321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2月27日出生。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
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22日出生。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路**麓谷企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兆***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程 婧
审判员 蔡 晓
审判员 谢 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