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2财保570号
申请人:临沂洋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家电市场2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安立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开阳路交汇润地大厦7楼7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洋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安立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76455.5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临沂洋笛商贸有限公司以购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后利益的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安立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1586××××7985账户银行存款876455.5元(查封期限一年,自2021年6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
案件受理费4902元,由申请人临沂洋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