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欣稳成物资有限公司与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世纪森源电气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2民初3288号
原告武汉欣稳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5699号八街836商铺(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75846653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66788738Y。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787920S。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欣稳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世纪森源电气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欣稳成物资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世纪森源电气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欣稳成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欣稳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武汉欣稳成物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欣稳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