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18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四层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01BPA3A。 法定代表人:欧阳**,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1层1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801174860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京0113财保32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 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2021年1月1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 000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