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3财保322号
申请人:北京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01BPA3A。
法定代表人:欧阳**,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学院国际大厦****信用代码91110108801174860H。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申请人北京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佳装饰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维尔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鼎佳装饰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安达维尔公司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鼎佳装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姜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