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1025民初4092号
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分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环城路62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分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学府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资中分公司”)与被告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中广益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8)川1025民初1280号民事裁定书,以本院无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2018年11月5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0民辖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8)川1025民初1280号民事裁定;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分公司与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2018年11月21日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18年12月23日,被告资中广益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对案涉工程量价款予以鉴定,2018年12月25日将鉴定事项移交本院司法鉴定部门。2019年3月25日四川中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书面说明,因当事人双方对施工范围争议较大,无依据佐证,无法进行测算,退回鉴定委托。2019年4月29日,根据原告广电资中分公司的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对被告资中广益房地产公司在工行四川省内江资中支行水南分理处的两个银行账户(账户账号:23×××64、23×××76)予以冻结,已冻结银行存款合计197219.20元;对被告资中广益房地产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资中县重龙镇滨江西路306号船城首座2栋4-1-2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资中县不动产权第0014554号】予以查封。于2019年4月16日、201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4月16日原告广电资中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资中广益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7月24日,原告广电资中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资中广益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电资中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资中广益房地产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691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383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0339元【337400×4.9%÷12×27(自2015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起诉时止)+354200×4.9%÷12×16(自2016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起诉时止)=60339元】;3.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7日,原、被告签订《四川广电资中分公司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建设及入网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就被告开发的“船城首座”楼盘的有线电视、宽带接入四川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分公司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并由原告负责有线电视网络施工建设;安装工期为被告书面通知原告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完成安装;付款方式为2015年12月15日之前付清一期482户款项337400元,2016年11月30日之前付清二期506户款项354200元;逾期付款、逾期竣工等违约责任为若被告逾期付款,应当支付协议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期间资金占用的利息等。协议签订后,原告在双方约定的工期内竣工,且工程质量符合协议约定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被告具有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原、被告之间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被告资中广益房地产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合同属实,合同签订后,被告未通知原告广电资中分公司进场施工,原告私自施工,被告不知情,案涉工程未进行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提供988台机顶盒,但被告至今未收到,应在合同价款中品迭机顶盒费用。原告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以下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被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四川广电资中分公司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建设及入网协议》。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现场照片与现场勘验结果相符,能够证明案涉工程的现状,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资中县物价局资价发(2012)79号文件能够证明案涉合同价款符合收费标准,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工程验收报告、验收图纸,虽为原告单方制作,但与现场勘验结果相符,能够证明案涉工程已完成,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购买高清机顶盒增值税发票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不予采信。
根据原告广电资中分公司的申请,2018年12月19日14时35分至15时56分,本院组织原、被告的工作人员到资中县船城首座小区进行现场勘验,勘验内容及结果如下:1.查验一级交接箱,一级交接箱位于船城首座小区售楼部右边50米左右,内已布光纤至两个二级交接箱;2.查验二级交接箱,二级交接箱共两个,分别位于5栋1**负二楼及11栋负一楼弱电井中,5栋1**负二楼处的弱电井中安装有二级交接箱,内已布光纤线至1栋到10栋光结点箱,其中6栋属地下室(商业)未安装光结点箱,11栋负一楼的弱电井中,安装有二级交接箱,内已布光纤线至11栋、12栋、13栋光结点箱,其中11栋、13栋为独栋,12栋有两个**;3.查验光结点箱,因各栋楼均有光结点箱,故经在场人同意,随机抽取4栋4**、11栋查验,4栋4**弱电井中安装有光结点箱,内布有光纤线至该栋各户,11栋有3个光结点箱,随机抽取位于10楼的光结点箱,内已布线至各户,其中有两条线路被人为抽出。勘验结果: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资中分公司已安装一级交接箱一个,二级交接箱两个,除6栋外,其余每栋已安装光结点箱,上述一级交接箱、二级交接箱及光结点箱内均已布光纤线。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7日,原、被告签订《四川广电资中分公司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建设及入网协议》,协议约定:协议区域共入网988户,安装入网单价700元/户(配置高清机顶盒1台/户、安装宽带至弱电箱内),总价691600元,楼盘地址:滨江西路;为满足资中县数字电视统一规划和数字化、宽带网络资中建设需要,被告同意由原告提供协议区域有线电视网络规划设计并参与资中县广播影视文化体育局和新闻局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原告按被告提供的协议区域红线范围内弱电管道分布图和建筑总平图(电子版)作为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的依据;协议签订后,被告分两期付清入网安装费,于2015年12月15日前付清一期482户款项337400元,二期506户款项3542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原告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及规范为用户单位设计安装有线广播电视接收网络宽带网络系统,并保证广播电视信号、宽带网络的正常传输使用;原告负责自身网络建设所需的所有设备、线缆等器材的自筹及施工安装;被告负责提供本项目小区前端有线电视网络、宽带网络设备安装使用机房,不低于15平方米,机房布线设计、设备投入和安装由原告负责;被告应提供安装用户幢号、**号、门牌号的详细资料,以便原告进行勘测、设计、施工、用户资料的建档管理;安装工期为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之日起,原告三个月内完成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的施工,广播电视信号、宽带信号开通时间以付清安装入网费后,被告书面通知原告之日起一周内开通;任一方单方终止合同或单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该方除应(不)向对方支付(收取)本项目光纤电视配套工程建设及安装费全部合同款项外,还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款额20%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本协议;不按时支付合同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支付应付款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因原告原因不按期竣工或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同时负责返修直至达到约定质量标准。2016年8月,原告完成船城首座一期全网建设,安装箱体53个、光接收机11台,架设-9电缆1000米、架设-5电缆11000米,布放光缆2923米,安装集中分配器47个,改补建地埋管174米,用户数为547户(住户482户、商铺65户)。2017年9月,原告完成船城首座二期全网建设,安装箱体59个、光接收机12台,架设-9电缆850米、架设-5电缆870米,布放光缆1394米,安装集中分配器46个,用户数为512户(住户512户、商铺0户)。
另查明,2012年8月6日,资中县物价局出具《关于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分公司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收费标准的备案批复》【资价发[2012]79号】,该文件载明,同意原告广电资中分公司关于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收费标准进行备案,其中收费项目及标准中,新开通户(含新建小区)新开通用户按820元/户标准缴纳数字电视入网初装费(含一台标清机顶盒),直接注册为有线数字电视用户。
本院认为,原告广电资中分公司与被告资中广益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四川广电资中分公司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建设及入网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结合原告提交的工程验收报告、工程图纸及现场勘验结果,本院认为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合同价款义务。被告主张案涉工程未完工,原告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故对被告关于原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从《四川广电资中分公司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建设及入网协议》约定内容看,文体广新局对工程验收并非支付合同价款的前提条件,案涉工程已由原告自行验收合格、达到正常使用标准并已投入使用,不存在工程不合格问题,故对被告关于案涉工程未验收不应支付合同价款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四川广电资中分公司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建设及入网协议》约定配置高清机顶盒1台/户,但并未约定该高清机顶盒应交付被告,本院认为从合同目的来看,该合同的签订系为被告开发的船城首座小区安装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和宽带,其目的是方便船城首座988户业主使用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和宽带,当业主选择使用原告提供的有线数字电视网络时,原告应无偿向业主提供高清机顶盒1台/户,被告以未收到机顶盒为由要求在合同价款中品迭相应机顶盒对价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与合同目的及交易习惯相违背,故对被告以未收到机顶盒为由要求品迭合同价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合同约定不按时支付合同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支付应付款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13832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中国人民银行一年至五年期贷款利率为4.75%、五年以上贷款利率为4.9%,案涉合同价款并未逾期超过五年,原告主张按4.9%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不符合规定,逾期付款利息应按年利率4.75%计算。原告要求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起诉时止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故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定为58492.29元(337400×4.75%÷12×27+354200×4.75%÷12×16=58492.29元)。
综上所述,原告广电资中分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广电资中分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资中分公司支付合同价款691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8492.29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资中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2元,诉讼保全费4669元,合计17371元,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资中分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3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玫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林 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