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0民辖22号
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18年4月4日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立案的(2018)川1025民初1280号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分公司与被告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8)川1025民初1280号民事裁定书,以该院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2018年9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民初2924号函,以本案不属于垄断纠纷,应由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函告本院协商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的(2018)川1025民初12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民事纠纷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且有证据支持,或者案件需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裁判,但受诉人民法院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虽然本案被告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提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因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分公司实施了垄断行为而无效,但双方签订的《四川广电资中分公司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建设及入网协议》并无限制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分公司以外的其他电信运营接入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船城首座”小区的约定,也没有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权利的约定,且本案的审理也不属于需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裁判的情况,故本案不属于垄断纠纷,应由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8)川1025民初1280号民事裁定;
二、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分公司与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建昇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