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分公司

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分公司与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025民初1280号 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分公司,住资中县重龙镇环城路62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分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学府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资中分公司”)与被告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益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 原告四川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资中分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691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38320元;3.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期间资金占用利息60339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7日签订《四川广电资中分公司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建设及入网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就被告开发的“船城首座”楼盘的有线电视,宽带接入四川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资中分公司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并由四川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资中分公司���责有线电视网络施工建设。协议中同时约定了安装工期为被告书面通知原告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完成安装;协议中也约定了付款方式为2015年12月15日之前付清一期482户款项337400元,2016年11月30日之前付清二期506户款项354200元;协议中同时约定了逾期付款、逾期竣工等违约责任,约定若被告逾期付款,应当支付协议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期间资金占用的利息等。协议签订后,原告在双方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并且工程的质量符合双方协议中的约定同时也满足国家相关的行业标准,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原、被告具有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原、被告之间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照协��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广益房地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广益房地产公司在本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提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因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而无效,资中县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民事纠纷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且有证据支持,或者案件需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裁判,但受诉人民法院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及第三条:“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之规定,资中县人民法院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胡 敏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