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03财保292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申请人:日照赛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泉子庙社区。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日照赛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鲁L×××××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60000元。担保人***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日照赛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鲁L×××××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扣押于华日停车场。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转移、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