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4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
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1号16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月24日出生。
原审被告:北京莱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民俗文化街1376号润坤大厦主楼8层8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
原审被告:中富阳光(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1402室-DXF0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莱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富阳光(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9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29元,减半收取3664.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艳
审 判 员 曹 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