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莱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莱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财保12号 申请人:北京中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腾仁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7871127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莱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民俗文化街1376号润坤大厦主楼8层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72395041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中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莱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9465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裁定予以准许。2022年1月20日,申请人北京中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莱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莱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9465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