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24347号之一
原告:北京金泰宏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街10号院6号楼2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K253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莱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民俗文化街1376号润坤大厦主楼8层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72395041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金泰宏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北京莱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金泰宏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泰宏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泰宏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金泰宏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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