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4671号
原告:河南双力桥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娟,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557436090。
住所:长垣县**工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巨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07926R。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半岛传媒大厦****。
原告河南双力桥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巨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河南双力桥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双力桥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双力桥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河南双力桥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黄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