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6民初8458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591692-2,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杰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273767-3,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杰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南京杰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南京鼓楼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6008元扣划至本院,后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南京杰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南京鼓楼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6008元扣划至本院,后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谦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