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民辖终15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川路1740-174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689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崇明区。上诉人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卖方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被上诉人系合同的卖方,其所在地在上海市,因上海市并非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故上述约定属约定不明,应认定为无效,本案的管辖应按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盛 萍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