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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暖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淇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4433号 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川路1746号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淇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乡大兴村180号-1一号楼122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崇明区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上***暖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淇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元,由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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