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3民初1094号
原告:上海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718号12幢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澧县三科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道澧东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澧县三科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由原告上海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 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