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神工制造有限公司

锡林浩特市神工制造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21执135号之一 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神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锡林浩特市神工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神工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 业银行0528XXXX44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4822.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