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21执135号之一
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神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锡林浩特市神工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神工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
业银行0528XXXX44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4822.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