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21执135号之二
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神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神工制造有限
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
人锡林浩特市神工制造有限公司在0528XXXX4438账户
内余额人民币9482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
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神工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
农业银行0528XXXX44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482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窦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