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321民初1162号
原告:**,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鸡东县平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锡林浩特市神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307省道南侧东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锡林浩特市神工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晓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格
书 记 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