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黑0321执74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锡林浩特市神工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鸡东劳人仲字(2023)第16号仲裁裁决书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0531.73元及**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125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神工制造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神工制造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履行90531.73元,
**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1258.00元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神工制造有限公司已缴纳。本案现己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自愿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鸡东劳人仲字(2023)第1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现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鸡东劳人仲字(2023)第1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