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鑫鑫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电液控制设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0987号
原告:湖北鑫鑫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树利
被告: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电液控制设备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金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鑫鑫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电液控制设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鑫鑫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电液控制设备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鑫鑫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电液控制设备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鑫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电液控制设备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湖北鑫鑫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备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