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1民初1048号
原告: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友谊大道与民主大道交汇处(东锦新苑小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3834104D。
法定代表人:罗爱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喜,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青岛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20943U。
法定代表人:蔡新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原告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玉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