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执1123号
申请执行人: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青岛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20943U。
法定代表人:蔡新祥。
被执行人:东营澳斯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684832704M。
法定代表人:蔡安玲。
申请执行人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澳斯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一日作出(2021)东仲字第270号裁决书,裁决主文:被执行人东营澳斯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6495元,并支付违约金61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16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09月09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576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于2021年09月09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东营澳斯辰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东营澳斯辰商贸有限公司未签收,也没有履行义务。于2021年09月10日、12月22日、2022年02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营澳斯辰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东营澳斯辰商贸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河口支行2221××××9213的银行账户。2022年2月23日在河口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调取被执行人东营澳斯辰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查明企业法人身份信息及公司实际登记地址,以及股东实际出资情况。公司实际登记地址为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后线下查找该公司,没有找到该公司实际经营场所,联系申请执行人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线索得知该公司已经不存在。2022年03月01日对被执行人东营澳斯辰商贸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同时,与申请执行人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
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利益未实现。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德刚
审判员 张卫青
审判员 宋学庆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袁洪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