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1661号之二
原告: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青岛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20943U。
法定代表人:蔡新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施,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470081U。
法定代表人:叶康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性情形,其撤回起诉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理应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9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屈笑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