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2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 原审被告:镇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中山西路20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荆国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镇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与***达成和解协议,于2022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预交2500元,应退还***1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葛 君 书 记 员 张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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