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7执50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141442216E,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恒园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荆国玉。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0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山街道山东村341-1号。 被执行人:**,男,1993年9月13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山街道山东村341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385号国内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受理。 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3)苏07执50号,执行依据:(2022)**字第385号仲裁裁决书〕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 衡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