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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耕渎庐建设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8594号 原告:**,男,2015年12月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母,1990年7月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耕渎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13895706E,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平陵中路226号16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耕渎庐建设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耕渎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