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2949号
申请人:周**,男,1977年11月22日生,汉族,江西吉安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耕渎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13895706E,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平陵中路****。
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江苏耕渎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耕渎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333.3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周**自愿以其于2021年4月16日购买的**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163333.3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耕渎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333.3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冬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