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01民初1087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芷国花,新疆鸿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塔城众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建新街昌南国际23号楼二楼22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塔城众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27,955元;2.本案诉讼费、邮寄费、保全费等合理开支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4日,原告在被告位于塔城市中天·未来城项目的工地上施工,2021年10月20日原告在施工中从3米高的架子上摔下,在塔城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被告已支付医疗费,出院后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10级伤残,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原告找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恳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先仲裁后审理。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可以看出原告签订有劳动合同,应当先进行仲裁,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邮寄费1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