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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塔城众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201民初600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 被告:塔城众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塔城市建新街昌南国际23号楼二楼22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无固定职业。 原告***与被告塔城众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就餐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43000元;2、伤残赔偿金待定(以伤残鉴定结果为准);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5日,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砌井工程打工,原告打工到第二天即2018年10月6日9点半左右,被被告***雇佣的被告***背着的防盗门砸倒在地,原告当时就无法站立了,当即被工地上的人送往塔城市人民医院拍片检查并住院,诊断为闭合性胫骨平台骨折、背部软组织损伤等等,共住院41天,花去的住院费全部由被告***的发包方塔城众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承担或垫付,剩余的费用及后续的费用无人支付,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相关费用。 经查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到被告***,经本院依法限期向原告***送达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现只有一份塔城市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已不在原告***提供的住址居住,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当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亦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邮寄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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