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201民初1422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塔城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蓬焜,男,1996年7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告:塔城众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建新街昌南国际23号楼二楼22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陈蓬焜、塔城众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在办理缓交案件受理费用手续后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五个工作日内缴纳本案受理费用,逾期不缴纳本案将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用,故本案应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邮寄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任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