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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01民初7450号 原告:**,女,1966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英吉沙人,住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2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喀什市。 被告:喀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喀什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所地: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都热依穆江**都克热穆,男,1989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不详。 被告:**都热依*****,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喀什市。 原告**与被告***、喀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喀什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都热依穆江**都克热穆、**都热依*****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28元,减半收取计640.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     大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阿依古丽伊斯马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