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101民初3490号
原告:***,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河南省项城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疏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正***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安徽省广德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喀什市。
第三人:喀什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生产技术部副科长,住新疆喀什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喀什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9.72元,减半收取计1444.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鸽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