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正合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喀什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31执保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2年8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 申请人:新疆正合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阿克喀什乡一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喀什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色满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喀什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色满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正合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喀什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的(2020)新民初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30日指定本院受理执行。申请人***、新疆正合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喀什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0000000元的财产、喀什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新疆正合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以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喀什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0000000元的财产、喀什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0000000元的财产,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邢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