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新3101民初3043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浙江省温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住喀什市。 原告:***,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浙江省温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住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景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761127815X,住所地: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壹加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壹加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喀什亿家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7637977916,住所地:喀什市商业步行街地下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腾格斯(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230031144C,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色满路4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喀什景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喀什亿家超市有限公司、喀什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喀什景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喀什亿家超市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喀什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185,624元、证据保全公证费4,500元,合计:190,124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3日,喀什市步行街前门警务站的地下供水主管道爆裂,大量自来水涌入步行街负一层亿家超市,由于原告的店铺为亿家超市内,自来水管道破裂漏水致使原告店铺墙面装饰及店内货物被水浸泡,原告多次找物业、自来水公司、亿家超市协调处理此事,但三被告相互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喀什景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物业公司)没有辩称,原告陈述的喀什市步行街前门警务站的地下水主管道爆裂,事实属实,爆裂处水管不属于被告物业公司所有,被告物业公司没有服务和管理的职责,因此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喀什亿家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亿家超市)辩称,1、原告与被告亿家超市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被告亿家超市为原告提供了符合要求的租赁店铺,由原告经营。原告的损失不是因租赁关系造成,而是因地下供水管道爆裂,自来水涌入浸泡造成的,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2、被告亿家超市不应当是本案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3、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供排水公司承担,与被告亿家超市无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亿家超市的诉讼请求。 喀什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供排水公司)辩称,1、2021年12月3日,喀什市步行街前门警务站地下供水主管道爆裂,大量自来水涌入步行街负一层亿家超市。经过供排水公司现场勘验,发现爆裂的地下供水管道为支管道,按照《喀什市供排水五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张第三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用户管网、设施及城市公共供水主干管道链接管网、设施,由产权单位和个人负责管理和维修。”分支管道应当由亿家超市和园林公司管理和维修,与供排水公司无关。按照规定支管道半径为150mm,主管道为500mm,本案漏水处的管道半径为150mm,有图片可以作证也可以进行现场勘验。2、本案造成原告所在商铺漏水的原因还有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自来水管道漏水后流到电力公司的下水井中,由于电力公司的高压电井没有做防水,且保护高压电的金属外壳破裂导致水直接顺着高压电缆线外烂掉的管套直接流到了商铺上方电缆桥架,从桥架上漏水到原告处。电缆井未做放水,高压电缆线外保护的金属外壳破裂也是造成本次财产损失的原因。电力公司也应当承担责任。3、对于损失的金额应当按照进价,而非卖价进行折价赔偿。4、被告亿家超市对于店内应当要请保安进行巡场管理,但是漏水事件发生后,由于被告亿家超市管理人员的失职,也没有进行定期的巡查、检查,造成了财产损失,所以被告亿家超市应当是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主体。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与被告亿家超市签订的租赁合同,拟证明:原告租赁被告亿家超市的经营场地用于经营乔丹运动服装销售,原告向被告亿家超市缴纳的租金包括物业费以及水费。经质证,被告亿家超市对租赁合同及其证明的问题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2、喀什市众信公证处公证书、公证费票据、总费用明细,拟证明:2021年12月5日原告店铺外自来水管道破裂致使原告店内货物被浸泡,造成童装、童鞋、配件共计669件,成人服装、鞋子、包307件,其他物品319件毁损,共计价值185,624元,原告申请公证支付4,700元。经质证,三被告物业公司对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对部分财物被水泡的事实无异议,对费用明细不予认可,被告供排水公司认为公证书无法区分浸泡物和非浸泡物。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3、漏水视频1份,拟证明:漏水当天的情况。经质证,三被告对漏水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4、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店铺损失进行评估,本院委托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向本院回复,因评估标的现场及受损货物已完全灭失且原告不能提供受损货物进货单,不满足评估条件予以退案。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2021年、2022年新疆阳联祥福智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区域代理经销合同,拟证明原告所进货款折扣为5.2折,经三被告质证均不予认可,被告供排水公司认为无法得知新疆阳联祥福智公司是否取得乔丹公司的授权和经营代理权,原告的货损应当以其进货票据和增值税发票为准。因原告提供的系原件,本院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被告喀什景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针对其辩解理由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照片4张,拟证实:爆裂处水管位于人民西路临街且在步行街总水表的前端,属于主管网维护监管的范围,被告物业公司无维护监管的职责,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经质证,原告及其他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照片真实性予以认定。 2、视频1份,拟证实:爆裂处的水管由被告供排水公司进行维修和恢复。经质证,被告供排水管公司称因其属国企,系为了公共安全对管道进行修理。本院对视频真实性予以认定。 被告喀什亿家超市有限公司针对其辩解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照片5张,拟证实:爆裂的地下供水管道位于人民西路人行横道(步行街前门外),管道爆裂后水涌入原告店铺,给原告造成损失,事后由被告供排水公司修复,被告亿家超市不是该地下供水管道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经质证,被告供排水公司称爆裂管道属于支管,所有权人属于被告亿家超市,应由被告亿家超市进行管理和维修。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喀什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其辩解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照片9张,拟证实:我公司的主管道的半径是500mm,主管道是在步行街漏水的支管水井对面;漏水井旁是电力公司的电缆井,可以看到电缆井是用砖块砌的,未做防水,电缆外的金属外壳有破损,水就是通过未做防水的电缆又流到电缆桥架内造成原告财物受损的事实。电缆井未做防水,电缆线外金属外壳受损,导致水渗入地下,也是导致原告受损的原因之一。本案的漏水点距离原告的店铺越有几百米,是因为水从我们的漏水点出来通过电力公司的电缆井流到了原告的店铺里。经质证,原告及其他被告对其证明的问题不予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2、《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什市供排水五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拟证实:根据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连接到主管道上的管道是由产权单位和个人负责的,并且,供排水公司今年对大面积的主管道进行了维修和更换,而供排水公司更换的范围也不涉及涉案管道。经质证,原告及其他被告对其证明的问题不予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一、原告***、***与被告喀什亿家超市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亿家超市前区域329平方米的经营场地用于销售体育用品,租期自2019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28日。 二、2021年12月3日,喀什市人民西路步行街前门外警务站人行横道附近的地下供水管道爆裂,大量自来水顺着漏水井旁的电缆井的电缆桥架内流至步行街负一层亿家超市,导致原告经营的店铺及大量货物被污水浸泡,漏水事故发生后,被告供排水公司关闭阀门,2022年初被告供排水公司将管道修理完毕。 三、原告2021年12月5日到喀什市众信公证处,申请对其货损情况进行公证,喀什市众信公证处2021年12月6日到喀什市人民西路商业步行街亿家超市店外区A区A91-92号喀什市陈蜜体育用品店,对店铺地面、墙壁、库房等进行察看:一、店铺进门左边童装区墙壁有被水淹泡的痕迹,出现气泡、裂缝,面积约40平方米;货架上的衣物有水渍、部分鞋内积水;二、货架吊顶脱落,面积约7×0.9㎡;三、大库房墙壁过水面积约2×3㎡;放置地面的鞋盒开裂、鞋内积水;部分服装袋内有水雾、积水;四、小库房(试衣间旁)墙面过水面积约2×3㎡。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店铺工作人员对受损物品进行分类,并使用扫码仪、手工记录方式对受损商品进行扫码、登记,共清点出:1、童装、童鞋、配件共计669件;2、成人服装、鞋子、包共计307件;3、其他物品共319件。其有吊牌的受损货品吊牌价总计161,565元。还有部分衣物和配件无法录入系统,具体如下:针织长裤8条、针织短裤5条、篮球服8套、双肩包3个、斜包1个、腰包1个、男袜24、童袜女84、童袜男72,儿童拉杆箱1个、隔板1个、模特4个、纸箱子300个、广告帖板3个、道具陈列桌1个、货架层板9块、货架抽屉柜1个。原告为此支付公证费用4,700元。 四、原告与新疆阳联祥福智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乔丹体育品牌新疆区域经销协议书》,由原告代理销售乔丹体育系列产品,新疆阳联祥福智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按5.2折结算,合同期至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供水管道破裂处的维护、管理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以及《喀什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产权范围内的公共供水设施(水源井及配套设施、管网及配套设施等)由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其它企业自建的供水设施和管网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与维护。” 案涉供水管线漏水点位于公共区域,且位于被告物业公司的总水表之前,而被告亿家超市的总水表又位于物业公司水表之后,故该管道不属于被告物业公司及被告亿家超市的维修养护管理范围。被告供排水公司称爆裂管道为分支管道,但其提交的材料中并无“支管道半径为150mm,主管道为500mm”的相关内容,且而根据《喀什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禁止擅自将自行建设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规定,其分支管道的连接应当经过被告供排水公司的同意并经相关部门批准,被告供排水公司称案涉管道系十年前安装,已经找不到相关档案材料,故被告供排水公司未能提交能证明案涉管道系其他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分支管道。结合本案其他两被告水表的位置,漏水点管线应属于供排水公司的维修、养护范围,故应认定供排水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确认案涉管线产权并承担管护责任,案涉水管破裂造成两原告损失与供排水公司未尽到相应的管护义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本案两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供排水公司承担。被告供排水公司称因漏水点旁边的电缆井未做防水,导致自来水从其电缆桥架内流至几百米远,电力公司也应当承担责任,因本案系自来水管道爆裂而引发漏水,自来水管道爆裂与电力公司无关,本案亦非漏电事故,故对此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两原告的损失金额,虽原告未能提交具体受损货物的进货单致使本案不满足评估条件未能进行评估。但原告因漏水受损系客观事实,且原告已经及时对其财产受损的情况进行了公证,结合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经销代理合同,可以查明原告进货价为5.2折,故本案应当按照原告的进价计算其损失,原告货损吊牌价合计为161,565元,该部分货品损失应当按照5.2折计算为84,013.80元。原告在事故发生后申请公证所支付的费用系其为主张权利产生的合理损失,原告支付公证费4,700元,其主张了4,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的其他未能录入系统的货品损失,本案酌定其损失为2,000元;而本案漏水情况较为严重,在漏水发生后,原告清理现场以及清理时无法正常营业造成的损失均系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酌定其清理现场造成的损失为5,000元。对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认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喀什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漏水产生的损失91,013.80元; 二、被告喀什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公证费4,5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2.48元,已减半收取为2,051.24元(***、***预交),由***、***负担1,020.75元,被告喀什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30.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