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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瑞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博乐市博冶医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2701民初1091号 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瑞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团结路295号1号楼第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45847167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博乐市博冶医院。住所地,博乐市北京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告:**,女,回族,1975年5月1日出生,住博乐市。 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瑞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博乐市博冶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为博乐市博冶医院法定代表人,博乐市博冶医院为民办非企业,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发证机关为博乐市民政局,期限自2016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5日。 2017年12月14日**跳楼死亡,因涉及金额巨大债权债务关系,其丈夫***委托中介机构对博冶医疗机构所有账目、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审计评估,现审计评估结论均已做出,博冶医疗机构所有企业均资不抵债。 ***为**丈夫,***为**母亲,***为**女儿,无其他继承人,以上继承人在审计评估结论作出后均表示不参与诉讼并放弃继承。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博乐市博冶医院法定代表人**死亡,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并不参与诉讼,无法确定遗产范围及遗产数额,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应当终结诉讼。博乐市博冶医院出资人为**,现被告博乐市博冶医院未继续经营,无人负责医院营运事宜,且无法送达法律文书,视为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情形,导致诉讼无法进行,应当终结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19年6月18日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7409元,经本院院长批准缓交至执行阶段,不再缴纳。 审 判 长  孟 明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霍 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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