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3民终8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银泰新世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解放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君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汉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北银泰新世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随州市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8)鄂1303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8)鄂1303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银泰新世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9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 峻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