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7746号
原告:***,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绵阳分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55767758K,营业场所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78号(长虹世纪城8栋1**12-4号)。
负责人:***。
被告: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417346568W,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东段1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绵阳分院、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