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务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623执10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04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川16民终6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兑现677982.86元,执行费9180元已由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缴纳,并电话确认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此,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6民终641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川1623执1085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当事人认为执行完毕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