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民初2948号
起诉人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东段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417346568W(1-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5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诉江油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勘察设计费总金额为2451090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支付原告违约金、逾期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5日原告河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勘察人)、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人)、被告江油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有限公司(发包人)三方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担江油市垃圾填埋场(***)土壤污染防治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并就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等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履行合同义务、交付合同成果且涉案项目已于2021年1月7日公示中标施工单位进入项目施工阶段。2020年9月17日,原告向被告提交涉案工程的《勘察设计结算书》,双方对勘察设计费用结算产生争议。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诉江油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勘察设计费用总额为:2451090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支付原告违约金、逾期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起诉人三项诉讼请求总标的已超过2000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的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起诉人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